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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
    服務項目 應備證件 網站連結(表單)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

    1.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印章。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3. 健保卡正面影本。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 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領款收據。
    8.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9.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
    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用補助
    1.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印章。
    2.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領款收據。
    6.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7.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8.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9.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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