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用補助 |
- 申請表(至公所填寫)、印章。
-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如有住入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領款收據。
-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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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