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服務項目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請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
    應被證明 處理方式 備註

    如附件(或請至後備指揮部網站查詢)

    1. 緩召4、5款受理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 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期間: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3. 辦理後送本市後備指揮部核定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