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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加工品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關疑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18 11:59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2日農企字第1120012076號函辦理。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11年1月14日農企字第1100013837號令核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6條第2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並以但書開放經加工之農產品符合所列三項條件者,得於產品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註明「本產品使用產銷履歷○○○為原料」相當文字:
      1. 加工過程之某項原料全數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
      2. 經加工之農產品,其品項未列於「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之加工品類別。
      3. 產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已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系統完成登錄。
    • 農委會另以111年11月29日農企字第1110013315號函補充說明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加工品,於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得註明使用產銷履歷原料相當文字之條件認定方式,詳細內容請至高雄市產銷履歷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agri.kcg.gov.tw/Ktaf/)查詢及下載。其中有關「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內「農糧加工品類」未明確指涉特定加工品,將由農糧署另案訂之,所轄業者如有品項適用疑義(如:菱角香鬆、金萱玫瑰花茶等),可請業者檢具相關資料函請農糧署解釋。
    • 有關農委會111年11月29日農企字第1110013315號函說明五(二)所定有關「且未有網路、他址分店等擴大銷售情形」,係針對「烘培食品」所作限制,對「調理後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餐食或飲料」及「盒食品」並無限制。
    • 、未通過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宣稱使用產銷履歷原料倘產品係於112年1月31日前包裝製造並符合104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解釋令者,於產品有效日期屆滿前仍可繼續販售。
    發布課室:經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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