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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服務

    日期:105-05-20       

    *調解聲請方法 

    攜帶國民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親自至本所填寫聲請書。檢察署、警察局(交通大隊)轉介申請調解。高雄市政府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線上聲請調解網址如下。

    *不受理調解聲請事件 

    民、刑事件己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關於畸零地糾紛、租佃爭議者)。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監護權、否認或確認親子、動產質權設定、土地界址確認、繼承權拋棄及限定繼承、票據作廢。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事件,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二年、設賭場等。)。無法或難以強制執行之事件。

    *調解聲請之管轄地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調解可否強制雙方當事人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故調解委員會無法強制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

    *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2項:「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未徵得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前,原則上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不可旁聽。

    *調解當日具備文件 

    攜帶國民身分證件及印章。交通事故攜帶車主行車執照,車主需列入當事人。當事人因故未能出席者,須出具委任書。當事人未成年(未滿20歲)檢具戶籍資料(記事欄不省略),單親監護於雙親者,仍需父母兩方出席或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出席。當事人為公司,出具營利業登記證影本(或變更事項資料)及大小章,法定代理人未出席,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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