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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115年6月下旬農產業全品項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案,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請於期限內申報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7-01 14:34

    說明:

    • 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為農產業全品項。
    • 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1.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2.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4. 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 本現金救助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請攜帶以下證件至本所經建課辦理: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如下列文件之一:
        1. 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2. 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3.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
        4. 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發布課室:秘書室
    上版日期:1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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