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時,含肉食品及其他動物產品或飛機航班提供餐點切勿攜帶入境;若有攜帶情形,應於入境前丟棄於棄置箱或於入境海關前申報丟棄。
(二)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經查獲,第1次違規者裁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罰100萬元罰鍰;上開人士未具居留身分者,經裁處20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防檢署轄區單位移送本署拒絕其入國(境)。
(三)請轉知國外親友切勿以快遞或郵包寄送含肉食品等須經檢疫物品至臺灣。若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或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首次經查獲確認者,處郵包收件人20萬元罰鍰,第2次以上則重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