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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案例:買到瑕疵商品,消費者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0-27 10:33

    一、案例事實:民眾在某商場向A業者購買無線藍芽耳機,使用兩天後就故障無聲,因尚在保固期內,民眾就直接送往台灣原廠維修中心維修,惟台灣原廠業者表示未對該藍芽耳機提供保固,應向國外原廠請求保固維修,民眾遂要求A業者退貨退款,A業者表示僅提供換貨服務。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問題研析與建議:消費者購買商品有瑕疵時,無論於實體店面或網路上購買,都可要求業者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若商品沒問題,只限於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時,始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張7日鑑賞期無條件解約退貨。若商品有瑕疵,如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一)儘速通知業者:依民法第356條、357條規定,消費者有從速檢查是否有瑕疵的義務。若有瑕疵同時亦有通知業者之義務。若消費者發現瑕疵後未即刻通知業者,法律上會認為消費者承認瑕疵,原則上無法再對業者主張瑕疵擔保權利。除非業者故意不告知瑕疵,即便消費者未即刻通知業者有瑕疵,也不會失去對業者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另時效部分,依民法規定,消費者發現物有瑕疵通知業者時,應自「通知後」之翌日起算6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權或契約解除權。

    (二)經確認為瑕疵商品,消費者除了可主張保固外,可依個案具體瑕疵輕重情形,向業者主張:

    1、「解除契約(即退貨)」:消費者須檢具購買憑證(含發票、會員消費紀錄、收據、收貨單或其他佐證資料)及商品歸還出賣人,出賣人需將價金還給消費者,惟若解除契約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消費者不得行使解除權。

    2、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若業者就商品曾與消費者約定,保證有某種品質,而該商品又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時,消費者始得依本條規定向業者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換貨)。

    (三)本案無線藍芽耳機故障無聲係屬效用瑕疵,惟A業者並未提供保固服務,因此民眾無法向A業者主張「保固責任」,但民眾購買兩天後即發生故障,可向A業者主張其出售之藍芽耳機顯然是在「交付時」就有瑕疵存在,依民法359條「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向A業者解除契約請求退款。

    <資料來源:擷取自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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