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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確認為瑕疵商品,消費者除了可主張保固外,可依個案具體瑕疵輕重情形,向業者主張:
1、「解除契約(即退貨)」:消費者須檢具購買憑證(含發票、會員消費紀錄、收據、收貨單或其他佐證資料)及商品歸還出賣人,出賣人需將價金還給消費者,惟若解除契約有顯失公平情形時,消費者不得行使解除權。
2、減少價金。
3、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若業者就商品曾與消費者約定,保證有某種品質,而該商品又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時,消費者始得依本條規定向業者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換貨)。
(三)本案無線藍芽耳機故障無聲係屬效用瑕疵,惟A業者並未提供保固服務,因此民眾無法向A業者主張「保固責任」,但民眾購買兩天後即發生故障,可向A業者主張其出售之藍芽耳機顯然是在「交付時」就有瑕疵存在,依民法359條「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向A業者解除契約請求退款。
<資料來源:擷取自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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